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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、征、比,以颁田里,以分职事。掌其治讼,趋其稼事,而赏罚之。原文解释

【原文】

1.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、征、note-name:比1比:谓考校,考核。以颁田里note-name:以颁田里2以颁田里:孙诒让曰:“亦依遂#-666aa;上中下地三等之法颁授之也。”,以分职事note-name:分职事3分职事:贾《疏》曰:“即九职之#-666ii;事也。”。掌其治讼,趋其稼事,而赏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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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翻译】

县正各自掌管本县的政令、征调劳役和考核,而向百姓颁授田地、宅地,#-666dd;配各种职事,掌管听断有关的事务和诉讼,督促#-666aa;们努力耕作,并据其表现进行赏罚。

原文翻译

1.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、征、比,以颁田里,以分职事。掌其治讼,趋其稼事,而赏罚之。

县正各自掌管本县的政令、征调劳役和考核,而向百姓颁授田地、宅地,#-666dd;配各种职事,掌管听断有关的事务和诉讼,督促#-666aa;们努力耕作,并据其表现进行赏罚。

【原文注释】

〔1〕:谓考校,考核。

〔2〕以颁田里:孙诒让曰:“亦依遂#-666aa;上中下地三等之法颁授之也。”

〔3〕分职事:贾《疏》曰:“即九职之#-666ii;事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