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、征、比,以颁田里,以分职事。掌其治讼,趋其稼事,而赏罚之。原文解释
原文 | 翻译 |
1.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、征、比,以颁田里,以分职事。掌其治讼,趋其稼事,而赏罚之。 | 县正各自掌管本县的政令、征调劳役和考核,而向百姓颁授田地、宅地,#-666dd;配各种职事,掌管听断有关的事务和诉讼,督促#-666aa;们努力耕作,并据其表现进行赏罚。 |
【原文注释】
〔1〕比:谓考校,考核。
〔2〕以颁田里:孙诒让曰:“亦依遂#-666aa;上中下地三等之法颁授之也。”
〔3〕分职事:贾《疏》曰:“即九职之#-666ii;事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