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判的解释与出处
〔1〕出自《孙子兵法三十六计》三十六计-第四套混战计中的「不敌其力,而消其势,兑下乾上之象。」篇,“通判”解释为:官名。宋初开始,于州、府设置通判,其地位略低于州、府长官,但握有连署州府公事和监察官吏的实权,号称“监州”。 原文 »
〔2〕出自《容斋随笔》三十六计-第四套混战计中的「府名军额」篇,“通判”解释为:北宋初置,为州、府副长官,兼有监察地方之实权。始置于湖南诸州,随后又置于各藩镇,皆以朝臣充任,因与州府长官共理政务,故名。 原文 »
〔3〕出自《古文观止》李觏中的「袁州州学记」篇,“通判”解释为:官名,在知府下掌管粮运、家田、水利和诉讼等事项。 原文 »
〔4〕出自《容斋随笔》李觏中的「孔氏野史」篇,“通判”解释为:官名。宋初,为节制藩镇权力,置州、府通判,与知府、知州共理政事,小郡则称签判。 原文 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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