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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 如是我闻四 第11节原文解释

【原文】

王西园先生守河间时,人言献县八里庄河夜行者多遇鬼,惟县役冯大邦过,则鬼不敢出。有遇鬼者,或诈称冯姓名,鬼亦却避。先生闻之曰:“一县役能使鬼畏,此必有故矣。”密访将惩之,或为解曰:“本无是事,百姓造言耳。”先生曰:“县役非一,而独为冯大邦造言,此亦必有故矣。”仍檄拘之,大邦惧而亡去。此庚午、辛未间事,先生去郡后数载,大邦尚未归。今不知如何也。

里有崔某者,与豪强讼,理直而弗能伸也。不胜其愤,殆欲自戕。夜梦其父语曰:“人可欺,神则难欺;人有党,神则无党。人间之屈弥甚,则地下之伸弥畅。今日之纵横如志者,皆十年外业镜台前觳觫对簿者也。吾为冥府司茶吏,见判司注籍矣,汝何恚焉!”崔自是怨尤都泯,更不复一言。

有善讼者,一日为人书讼牒,将罗织多人。端绪缴绕,猝不得分明,欲静坐搆思。乃戒毋通客,并妻亦避居别室。

【翻译】

王西园先生任河间太守时,人们传说献县八里庄河走夜路的人大多会碰见鬼,只有县役冯大邦经过时鬼才不敢出来。有些碰到鬼的人谎称自己是冯大邦,鬼也退避。王先生听了之后说:“一个县役能叫鬼害怕,其中必有缘由。”于是暗中察访,打算惩处冯大邦,有人为他辩解说:“本来没有这回事,不过是老百姓造谣罢了。”王先生说:“县役并非只他一人,而单单给冯大邦造谣,这也是有缘故的。”还是发文书拘捕,冯大邦畏惧而逃走了。这是乾隆庚午、辛未年间的事情,王先生离开河间几年后冯大邦仍没回来。现在不知怎样了。

我的家乡有个崔某,和豪强打官司,虽然有理却不能胜诉。不胜悲愤,几乎要自杀。夜里梦见他父亲说:“人可欺,神就难欺了;人有朋党,神就没有朋党。人间受屈越深,那么今后到地下申冤就越酣畅。今天纵横称意的人,都是十年后业镜台前颤抖着受审的人。我在冥府做司茶吏,看到判官已经把你的事情登记在册了,你何必怨恨愤怒呢!”崔某从此怨恨全消,打官司的事他一句话也不说了。

有个人特别擅长打官司,有一天为人起草诉讼书,打算把很多人都牵扯进去。由于头绪纷繁复杂,一时间理不清楚,想要静静坐着构思。于是告诫家人闭门谢客,让妻子也避到别的屋子里。

【原文】

妻先与邻子目成,家无隙所,窥伺岁馀,无由一近也,至是乃得间焉。后每搆思,妻辄嘈杂以乱之,必叱使避出,袭为例。邻子乘间而来,亦袭为例,终其身不败。殁后岁馀,妻以私孕为怨家所讦。官鞫外遇之由,乃具吐实。官拊几喟然曰:“此生刀笔巧矣,乌知造物更巧乎!”

必不能断之狱,不必在情理外也;愈在情理中,乃愈不能明。门人吴生冠贤,为安定令时,余自西域从军还,宿其署中。闻有幼女幼男皆十六七岁,并呼冤于舆前。幼男曰:“此我童养之妇。父母亡,欲弃我别嫁。”幼女曰:“我故其胞妹。父母亡,欲占我为妻。”问其姓,犹能记。问其乡里,则父母皆流丐,朝朝转徙,已不记为何处人矣。问同丐者,则曰:“是到此甫数日,即父母并亡,未知其始末。但闻其以兄妹称。然小家童养媳,与夫亦例称兄妹,无以别也。”有老吏请曰:“是事如捉影捕风,杳无实证,又不可以刑求,断合断离,皆难保不误。然断离而误,不过误破婚姻,其失小;断合而误,则误乱人伦,其失大矣。盍断离乎!”推研再四,无可处分,竟从老吏之言。

因忆姚安公官刑部时,织造海保方籍没,官以三步军守其宅。宅凡数百间,夜深风雪,三人坚扃外户,同就暖于邃密寝室中,篝灯共饮。沉醉以后,偶剔灯灭,三人暗中相触击,因而互殴。殴至半夜,各困踣卧。至曙,则一人死焉。其二人一曰戴符,一曰七十五,伤亦深重,幸不死耳。鞫讯时,并云共殴致死,论抵无怨。至是夜昏黑之中,觉有扭者即相扭,觉有殴者即还殴,不知谁扭我谁殴我,亦不知我所扭为谁所殴为谁;其伤之重轻,与某伤为某殴,非惟二人不能知,即起死者问之,亦断不能知也。既一命不必二抵,任官随意指一人,无不可者。如必研讯为某人,即三木严求,亦不过妄供耳。竟无如之何,相持月馀,会戴符病死,借以结案。姚安公尝曰:“此事坐罪起衅者,亦可以成狱。然核其情词,起衅者实不知谁。锻炼而求,更不如随意指也。迄今反复追思,究不得一推鞫法。刑官岂易为哉?”

【翻译】

妻子原先早已与邻家子眉目传情,只是因为家里没有隐蔽的地方,等了一年多,也没有机会接近,直到这一天才有了机会。以后他每次构思讼词,妻子就嘈杂干扰,丈夫必定叱骂让她避出去,久而久之,竟沿袭成了惯例。邻家子乘机而来,也沿袭成了惯例,这样一直到他去世,奸情都没有败露。他死后一年多,妻子怀了孕,被仇家揭露告发。官府审问她外遇的来由,她才吐出全部实情。审问官拍案感叹道:“此人的诉讼状写得很是巧妙,哪里知道造物主比他更巧妙啊!”

实在难以判决的案件,不一定在情理之外;然而越在情理之中,就越不能分明。门生吴冠贤任安定县令时,我从西域从军回来,住在他的衙署里。听说有少男少女两个人,都是十六七岁,一起在车前大喊冤枉。少男说:“她是我的童养媳妇。父母死后,就想抛弃我另嫁。”少女说:“我本来是他的亲妹妹。父母死后,他想霸占我为妻。”问他们的姓名,两人还能记起来。问他们的籍贯,则说他们的父母都是到处流浪的乞丐,每天都换地方,已经不记得是哪里的人了。问起与他们一起行乞的人,他们说:“他们到这里才几天,父母就都亡故了,因而不知道他们的来历。只听到他们以兄妹相称。但是小家小户的童养媳,和丈夫按惯例也是互称兄妹,实在没法分别。”有个老吏请示说:“这种事就像捕风捉影,没有证据,又不能用刑逼供,断合断离都难保不错。但如果是断离判错了,只不过破坏了一桩婚姻,算是小过失;如果是断合判错了,就会乱了人伦,那过失就大了。不如断离吧!”推敲再三,也没更好的办法,竟依从了老吏的建议。

由此回忆起姚安公在刑部任职时,织造官海保的家产被没收入官,官府派了三个军士严守他的房宅。房宅共有几百间,夜深时风雪大作,三人关紧大门,图暖和,就一同在一间幽深的寝室里点着灯喝酒。大醉之后,偶然把灯剔灭了,三人在黑暗中相互碰撞,因而斗殴起来。打到半夜,都被打翻在地。到了早晨天亮,才发现一人死了。另外两个人,一个叫戴符,一个叫七十五,受伤也很重,还好没有死。审讯时,两人都说是互相斗殴时打死的,被判抵命也无怨。至于那夜在黑暗之中,觉得有人扭我就扭对方,觉得有人打我就打对方,不知是谁扭了打了我,也不知我扭的是谁、打的是谁;至于受伤轻重以及谁的伤是谁打的,不但这两个人不能知道,就是使死者复生询问,也肯定不能知道。既然一条命不能用两条命来抵偿,那么任凭官员随意判定其中一人有罪,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。如果一定要审讯出是某人所为,那么就是颈项手足上都给带上刑具严刑拷打,得到的也不过是假供词。官府竟无可奈何,这么拖延了一个多月,恰巧戴符病死,就借此了结此案。姚安公说:“把这件事归罪于最先挑衅的人,也可以结案。但考察当时的情况及其供词,实在不知道挑衅者是谁。如果用刑逼供,还不如随意判决。至今反复考虑,还是没有想出一个审理的方法。刑官难道是容易当的吗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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