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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,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,其附于刑者,归于士。原文解释

【原文】

20.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,与有地治者note-name:有地治者1有地治者:据郑《注》,谓治理乡、州及采邑者。听而断之,其附于刑者,归于士note-name:“其附于刑者”二句2“其附于刑者”二句:附,符#-666ff;。此谓触犯。士,此指掌管狱讼的司法官。包括《秋官·司寇》士师、乡士、遂士、县士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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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翻译】

凡万民中有不#-666hh;从教化而发生争讼的,就要会同地方官一道审理、判决,如果其中有触犯刑律的,那就要移交司法官员审理。

原文翻译

20.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,与有地治者听而断之,其附于刑者,归于士。

凡万民中有不#-666hh;从教化而发生争讼的,就要会同地方官一道审理、判决,如果其中有触犯刑律的,那就要移交司法官员审理。

【原文注释】

〔1〕有地治者:据郑《注》,谓治理乡、州及采邑者。

〔2〕“其附于刑者”二句:附,符#-666ff;。此谓触犯。士,此指掌管狱讼的司法官。包括《秋官·司寇》士师、乡士、遂士、县士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