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公有司之所共,职丧令之,趣其事。原文解释
【原文】
3.凡公有司1公有司:王国之有司。与“国有司”同义。之所共,职丧令之,趣其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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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翻译】
凡是王国官吏按照规定应当为丧家供给的物品,由职丧告令他们,并催促从速办理。
原文 | 翻译 |
3.凡公有司之所共,职丧令之,趣其事。 | 凡是王国官吏按照规定应当为丧家供给的物品,由职丧告令他们,并催促从速办理。 |
【原文注释】
〔1〕公有司:王国之有司。与“国有司”同义。
3.凡公有司1公有司:王国之有司。与“国有司”同义。之所共,职丧令之,趣其事。
凡是王国官吏按照规定应当为丧家供给的物品,由职丧告令他们,并催促从速办理。
原文 | 翻译 |
3.凡公有司之所共,职丧令之,趣其事。 | 凡是王国官吏按照规定应当为丧家供给的物品,由职丧告令他们,并催促从速办理。 |
〔1〕公有司:王国之有司。与“国有司”同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