凡祭祀,王之所不与,则赐之禽。都家亦如之。凡祭祀致福者,展而受之。原文解释
【原文】
3.凡祭祀,王之所不与,则赐之禽
1赐之禽:官献瑶曰:“以王命赐之,虽不与犹与也。”案禽,此处指牺牲。。都家亦如之。凡祭祀致福
2致福:致祭肉于君。者,展而受之
3展而受之:郑《注》曰:“展谓录视其牲体数。”据《礼记·少仪》,进献胙肉的礼数为:若以太牢而祭,将牛之左前腿折成九段进献;若以少牢而祭,就将羊之左前腿折成七段进献;若以特豚(一头猪)而祭,就将豚的左前腿折成五段进献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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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畿外同姓诸侯祭祀,王不参加的,就以王的名义赐给牺牲。对于畿内同姓采邑主也这样。凡臣下祭祀毕而向王馈送祭肉的,就记录所送的牲体数而接受下来。
| 原文 | 翻译 |
3.凡祭祀,王之所不与,则赐之禽。都家亦如之。凡祭祀致福者,展而受之。 | 凡畿外同姓诸侯祭祀,王不参加的,就以王的名义赐给牺牲。对于畿内同姓采邑主也这样。凡臣下祭祀毕而向王馈送祭肉的,就记录所送的牲体数而接受下来。 |
【原文注释】
〔1〕赐之禽:官献瑶曰:“以王命赐之,虽不与犹与也。”案禽,此处指牺牲。
〔2〕致福:致祭肉于君。
〔3〕展而受之:郑《注》曰:“展谓录视其牲体数。”据《礼记·少仪》,进献胙肉的礼数为:若以太牢而祭,将牛之左前腿折成九段进献;若以少牢而祭,就将羊之左前腿折成七段进献;若以特豚(一头猪)而祭,就将豚的左前腿折成五段进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