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月之吉,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,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,使万民观刑象,挟日,而敛之。原文解释
【原文】
7.正月之吉,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,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,使万民观刑象,挟日,而敛之1“正月”至“敛之”:参见《天官·大宰》第11节注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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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翻译】
每年周历正月初一,开始向各诸侯国和王畿内的采邑臣民宣布刑典,把形成文字的刑典悬挂在象魏上,让万民观看,十天以后收藏起来。
原文 | 翻译 |
7.正月之吉,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,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,使万民观刑象,挟日,而敛之。 | 每年周历正月初一,开始向各诸侯国和王畿内的采邑臣民宣布刑典,把形成文字的刑典悬挂在象魏上,让万民观看,十天以后收藏起来。 |
【原文注释】
〔1〕“正月”至“敛之”:参见《天官·大宰》第11节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