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三 刑法志第三 第5节
后汉建武、永平(公元25-75年)以来,民众刚刚摆脱战乱的痛苦,百姓都有过上安居乐业生活的想法,与当年高祖、惠帝朝一样。而治国理政,重点要放在抑制豪强,扶助贫弱上面,朝廷中没有跋扈的大臣,县邑中没有不法的豪绅。按照人口统计,判决的罪案应该少于成帝、哀帝年间的十分之八,这才是政治清明。然而还不能与上古时的仁政相比较,因为还有很多的弊端没有消除,刑罚的根本目的还没有达到。
说得真好!看荀况对于刑罚的论述,荀况是这样说的:“有些人认为,在上古时,治国的君王无须采用肉刑,只有象征性的刑罚,比如说黥刑,或者是让罪人穿上草鞋,和不缝边的赭衣,其实这是不可能的。假若古时候以这样的方式治国,人们就不会触犯法律犯罪,那么不但没有肉刑,就连象征性的刑罚也没有存在的必要。认为人们犯罪,只要以轻刑处罚,就可以看到效果,杀人者不用偿命,伤人者不需要受到严惩。再大的罪,也是重刑轻判,那么民众将会无所畏惧,这样做岂不是要天下大乱。制定刑罚的目的,就是要惩治罪恶,以儆效尤。杀人者不死,伤人者不刑,是鼓励残暴,放纵恶行。因此象征性的刑罚,不是产生于天下大治的古代,只能是产生于后代的乱世。凡是封赏爵位,设定官职,赏赐、刑罚、庆贺,均要按照不同情况,因时制宜。一旦处理不当,就会成为产生动乱的祸源。德不称位,能不称官,赏不当功,刑不当罪,这些都能造成不详的后果。讨伐叛逆,除暴安良,以体现治国的威严。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这是在任何时代、任何统治者都会采取的惩治措施,没有人知道它的由来。在大治时,只会采用重刑;在乱世时,才会采用轻刑。在大治时触犯刑律,要加重处罚;在乱世时触犯刑律,才会侥幸得以轻判。《尚书》中讲:‘刑罚因时而异,或轻或重。’就是这个道理。”所谓“象刑惟明”,是指按照天地四季运行的道理,而制定轻重缓急的刑罚,怎么可能仅穿上草鞋、不缝边的赭衣,就能够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?
荀况对待刑罚持有自己的观点,又结合了对世俗的分析。荀况解释道:禹在尧舜之后,自认为德能不够,制定了肉刑;商汤、周武继而顺应时代的需要,采取进一步的措施,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所处的时代,民俗已经远远不如尧舜世代时那么淳朴;汉朝建国之后,继承的是周代的衰世和暴秦的恶政,流弊极深,比起三代的民风,百姓更加难以治理。如果仅采用尧舜世代的轻刑,就好像是在用普通的缰绳,而妄图套住桀骜不驯的野马,难以达到匡正时弊的目的。废除肉刑,本意是为了保全性命,现在则是,在髡钳罪的上面,就是死罪。以死罪来治理百姓,失去了施惠予民的本意。因此每年判处死刑的数字达到万人以上,这反而是在用重刑虐民。至于普通的盗贼,那些因为激愤伤人,男女通奸,官吏贪赃等一类的犯罪,仅以髡钳惩罚,又显得不够。每年这类受到惩罚的罪犯,达到十万人以上,犯罪的百姓不惧怕法律,也就不会因为受刑而感到耻辱,这是因为惩罚过轻而导致的结果。判断能吏的标准,看其是否能够杀人树威。能杀的就是胜任;用法律标准轻判的,就是不懂得治理。这种毁弃法制名声的例子,难以胜数。结果造成法网虽密,而犯罪难禁;刑罚虽多,而百姓不惧。三十年时间,倏忽而过,仁政的目的并没有达到;一百年过去了两个,逞凶赌狠的戾气仍然未能消除。这只能解释为缺乏礼乐的熏陶,刑罚使用的不当。应该认真地加以思考,刑罚的目的究竟是为了什么?删改、修订已有的法律条令,确定二百章适应死刑的判决。其余各种罪行的等次,在古代应该释放的,而在今天就是犯下了死罪,其实也可以让罪犯交上一定赎金,再加上肉刑。至于伤人和偷盗,官吏贪赃枉法,男女通奸淫乱,可以按照古代的刑罚来惩治,制定三千章判决的法令。还有那些以苛刻为务,巧饰文辞,过于繁琐的法律,一律废除。只有这样做,才能够让人们畏惧刑罚,规避禁令,官吏也不能再以是否能够杀人,作为判断是否称职的标准。执行法律要统一,判刑轻重要适当,百姓的性命才能够得以保全。刑罚适中,天人和谐,参考古人的智慧,引导百姓向善,努力塑造和谐的风气。在周代成、康年间,不用刑罚的盛世,未必能够再现,孝文帝减轻刑罚,监狱空置的结果,只要通过努力,还是能够达到的。《诗经》中讲:“顺应民心,天予以厚赏。”《尚书》中也说:“立功立事,可以国运长久。”意思都是为政治民,要考虑到民众的利益,才能够功成事立,得到上天的厚报,使得国祚长久,这即是所谓的:“天子得福,百姓得利。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