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学666 » 《周礼》 » 秋官 司寇 » 方士 > 方士掌都家,听其狱讼之辞,辨其死、刑之罪而要之,三…+

方士掌都家,听其狱讼之辞,辨其死、刑之罪而要之,三月而上狱讼于国。司寇听其成于朝,群士、司刑皆在,各丽其法以议狱讼。狱讼成,士师受中,书其刑、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。原文解释

【原文】

1.方士掌都家note-name:都家1都家:泛指家、小都、大都三等采邑。郑《注》曰:“都,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。家,大夫之采地。大都在畺地,小都在县地,家邑在稍地。”(参见《地官·载师》注)按,据贾《疏》说,方士不直接掌管三等采地的狱讼,而“遥掌之”。,听其狱讼之辞,辨其死、刑之罪而要之,三月而上狱讼于国。司寇听其note-name:成2成:指审判书、判决书。于朝,群士、司刑皆在,各丽其法以议狱讼。狱讼成,士师受中,书其刑、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。

阅读辅助提示:原文中出现的注释图标ICO为对应字词的注释内容,可以点击直接查看注释信息。

【翻译】

方士掌管采邑的诉讼,审理吏民的讼辞,#-666dd;辨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制成判决意见文书,过三个月以后把案件判决文书上报给王朝。大司寇在外朝审理方士上报的判决意见文书,掌管诉讼、掌管刑法的官员们也都在场,各自提出法律依据发表量刑意见。案件会审判决以后,士师接受判决书以保存备查,而由方士记录所判刑罚、死罪等判决意见以及参与审判案件的法官姓名。

原文翻译

1.方士掌都家,听其狱讼之辞,辨其死、刑之罪而要之,三月而上狱讼于国。司寇听其成于朝,群士、司刑皆在,各丽其法以议狱讼。狱讼成,士师受中,书其刑、杀之成与其听狱讼者。

方士掌管采邑的诉讼,审理吏民的讼辞,#-666dd;辨死罪或施刑之罪而制成判决意见文书,过三个月以后把案件判决文书上报给王朝。大司寇在外朝审理方士上报的判决意见文书,掌管诉讼、掌管刑法的官员们也都在场,各自提出法律依据发表量刑意见。案件会审判决以后,士师接受判决书以保存备查,而由方士记录所判刑罚、死罪等判决意见以及参与审判案件的法官姓名。

【原文注释】

〔1〕都家:泛指家、小都、大都三等采邑。郑《注》曰:“都,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。家,大夫之采地。大都在畺地,小都在县地,家邑在稍地。”(参见《地官·载师》注)按,据贾《疏》说,方士不直接掌管三等采地的狱讼,而“遥掌之”。

〔2〕:指审判书、判决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