汉纪三十五 原文及注释 第3节
贾复为人刚毅方直,多大节
。既还私第,阖门养威重
。朱祜等荐复宜为宰相,帝方以吏事责三公,故功臣并不用。是时,列侯唯高密、固始、胶东三侯与公卿参议国家大事,恩遇甚厚。帝虽制御
功臣,而每能回容
,宥其小失。远方贡珍甘,必先遍赐诸侯,而太官无余。故皆保其福禄,无诛谴
者。
益州传送公孙述瞽师
、郊庙乐器、葆车
、舆辇
,于是法物
始备。时兵革既息,天下少事,文书调役,务从简寡,至乃十存一焉。
甲寅,以冀州牧窦融为大司空。融自以非旧臣,一旦入朝,在功臣之右,每朝会进见,容貌辞气,卑恭已甚,帝以此愈亲厚之。融小心,久不自安,数辞爵位,上疏曰:“臣融有子,朝夕教导以经艺,不令观天文,见谶记,诚欲令恭肃畏事,恂恂
守道,不愿其有才能,何况乃当传以连城广土,享故诸侯王国哉!”因复请间求见,帝不许。后朝罢,逡巡
席后,帝知欲有让,遂使左右传出。他日会见,迎诏融曰:“日者
知公欲让职还土,故命公暑热且自便。今相见,宜论他事,勿得复言。”融不敢重陈请。
五月,匈奴寇河东。
十四年(戊戌,公元38年)
夏,邛谷王任贵遣使上三年计,即授越嶲太守。
秋,会稽大疫。
莎车王贤、鄯善王安皆遣使奉献。西域苦匈奴重敛,皆愿属汉,复置都护。上以中国新定,不许。
太中大夫梁统上疏曰:“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,轻殊死刑三十四事;哀帝建平元年,轻殊死刑八十一事,其四十二事手杀人者,减死一等。自是之后,著为常准,故人轻犯法,吏易杀人。臣闻立君之道,仁义为主。仁者爱人,义者正理。爱人以除残为务,正理以去乱为心。刑罚在衷
,无取于轻。高帝受命,约令定律,诚得其宜。文帝唯除省肉刑
、相坐
之法,自余皆率由旧章。至哀、平继体,即位日浅,听断尚寡。丞相王嘉轻为穿凿
,亏除先帝旧约成律,数年之间百有余事,或不便于理,或不厌民心。谨表其尤害于体者,傅奏于左,愿陛下宣诏有司,详择其善,定不易之典。”事下公卿。光禄勋杜林奏曰:“大汉初兴,蠲除
苛政,海内欢欣。及至其后,渐以滋章。果桃菜茹之馈,集以成赃,小事无妨于义,以为大戮。至于法不能禁,令不能止,上下相遁,为敝弥深。臣愚以为宜如旧制,不合翻移。”统复上言曰:“臣之所奏,非曰严刑。经曰:‘爰制百姓,于刑之衷。’衷之为言,不轻不重之谓也。自高祖至于孝宣,海内称治,至初元、建平而盗贼浸多,皆刑罚不衷,愚人易犯之所致也。由此观之,则刑轻之作,反生大患。惠加奸轨,而害及良善也!”事寝
,不报。
十五年(己亥,公元39年)
春正月辛丑,大司徒韩歆免。歆好直言,无隐讳,帝每不能容。歆于上前证岁将饥凶,指天画地
,言甚刚切,故坐免归田里。帝犹不释,复遣使宣诏责之。歆及子婴皆自杀。歆素有重名,死非其罪,众多不厌。帝乃追赐钱谷,以成礼
葬之。
臣光曰:昔高宗
命说
曰:“若药弗瞑眩,厥疾弗瘳
。”夫切直之言,非人臣之利,乃国家之福也。是以人君日夜求之,唯惧弗得闻。惜乎!以光武之世而韩歆用直谏死,岂不为仁明之累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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