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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纪五十 翻译 第7节

第二条,请求以布帛缴纳两税,不再折合金钱计算。大略是说:“凡是国家的赋税,一定要衡量人们的承受能力,根据各地的土地条件加以制定,所以国家征收进来的赋税只有布、麻、丝织品、丝棉和各种谷物而已。先王害怕物价贵贱失衡,而人们以物易物缺少标准,又制定了货币制度以便控制物价高低,财货的聚集与分散,废弛与盛旺,都必须以此为依据进行调节。因而治理财利的重大权柄,即国家的财政大权,只能由官府掌控,不能将其委任给下面的人。由此可见,谷物和丝帛,是百姓们所生产的;而钱财货币,是官府制造发行的。所以我朝颁布的法令中,以谷物交租,以绢交庸,以丝帛、丝绵、布匹交调,何曾有过禁止百姓铸造钱币而以钱币缴纳赋税的规定呢?现在实行的两税法,与从前的制度有很大不同,两税法只是通过估算财产多少,来规定征税的级别,再以钱币和谷物确定税收的数额,还要临时折算为杂物征收,而杂物的种类每年也有很大不同,但朝廷只算计如何方便有利地获得税收,而不考虑民众纳税方式的难易程度。官府所征收的物品并不是百姓生产的物品,百姓生产的物品不是官府要征收的物品,于是百姓有时需要加价购买他们不生产的物品,而减价卖出他们所生产的物品,这样一增一减,其中的亏损已经非常多。希望核定各州最初实行两税那年所缴纳的绢帛布匹总额,跟现在的时价作比较,物价偏低就加价,偏高就减价,酌情取其中间值,然后计算全部税收应得的价钱,再折算成布匹丝帛的数额。”他又说:“土地生长物产的能力是有最大限度的,所以从土地里索取物产应有限度,使用物产应有节制,才能保持常年充裕。索取物产没有限度,使用物产没有节制,就会经常匮乏。物产的丰饶与歉收是由上天决定的,使用物产的多少是由人决定的。所以圣明的君王立下法规,即衡量收入情况以制定支出计划,即便遇到灾难,百姓也不会困顿窘迫。政治和教化衰败以后,便与此恰恰相反,即是衡量支出情况以制定收入计划,根本不体恤百姓的实际情况。夏桀使用天下的物产但还是不够,商汤使用七十里地的物产却还有剩余,这说明国家财用的盈余与亏损,全在于是否节制而已。”

第三条,论述地方长官以户口增长、增收赋税,广辟农田作为考核成绩的依据。大略是说:“担任长官的人很少有推广忠恕之道、设身处地为百姓着想的,有秉公尽责、为国献身这种情意的也很少,他们交替着给百姓施以小惠,竞相引诱奸民,将与相邻州道的互相排挤争夺视为精明能干,将招徕与聚集逃犯视为政治教化,由外地迁至此处的人们由于新近才被收罗而得以免除赋役,往来倏忽不定的人们又因属于恢复故业而给予优待。只有对那些依恋故土、安心定居,始终不曾迁徙他乡的人们,所加予的徭役却日益繁重,赋税日渐增多。这就使定居的人们经常替游手好闲的人们负担徭役与赋税,这与驱逐人们辗转流徙,教导人们浇薄欺诈又有什么区别呢?这都是因为地方长官缺少宽宏通达的见识,各自对所统领的事务怀有私心所导致的啊!”他还说:“设立法规治理人民,时间久了不可能没有弊端,掌管法规的人如果不懂得掌握时机适时变革,奸巧诈伪便会萌生,并时常由于执法者不听劝告而滋长。请向有关部门发布命令,详细制定考核成绩的章程。如果在所管辖的区域内,人口日益繁盛,百姓日渐富有,在完成规定的税收额度之后仍有剩余,便听任该地长官根据户口平均减税,根据减税数量的多少来规定考核成绩的等级。在所管辖区内,能使每户纳税减少十分之三的,考核成绩便列为上等,减少十分之二的,考核成绩列为次一等,减少十分之一的,考核成绩列为再次一等。如果有很多人口流离迁徙,而在现存户口上加重税收,考查成绩就列为劣等,其惩罚办法也对照上述办法分级加以惩罚。”

第四条,论述征收税务的期限太过紧迫。大略是说:“设置百官建立国家,是为了教养百姓;要百姓纳税,是为了供给国家。贤明的君王不会为了丰厚的税收而伤害到所养的百姓,所以一定先办好人们的事情而后才能借用人们的余力,一定先使每家都富足起来而后再征收人们剩余的资财。”他又说:“刚开始养蚕,就让他们缴纳丝织品的税收,农事还没结束,就要征收谷物的田租。由于上级长官的限令严苛,下级官吏的欺凌残暴也就愈发紧迫,有东西可以纳税的人们急于出售物品,因而要损失一半的价值;没有东西可以纳税的人们到处借贷,要付出加倍的利息偿还。希望可以再详细谨慎地制定收税的期限。”

第五条,请求以征收的茶税钱来设置义仓以防备水灾旱灾。大略是说:“古时国家要有九年、六年粮食储备的说法,是将全体官宦百姓计算在内,不是只让公家的谷仓丰足,而不把编入户籍的百姓算在里面。近来有关部门上奏请求征收茶税,每年大概可以获得五十万贯,原来的敕令要求将茶税钱储存在户部,用以救济百姓的饥荒。现在将这笔钱用作粮食储备,恰巧跟以前的旨意相符合。”

第六条,论述兼并土地的人家,私下征收的赋税比官府的征税要繁重。大略是说:“如今京城周围地区,每一亩田地,官府征税五升,但私人收租竟有每亩多达一石的,是官府征税的二十倍。降到中等田地,所收田租仍有半石。一般说来土地归国家所有,耕地种庄稼是农夫的行为,然而兼并土地的人,居然从中受益。”他又说:“希望对被占的田地,事先要制订限制性的条款,裁减田地的租价,务必使贫苦的人获得好处。法令可贵的是实行,不可以苛虐百姓,将制度设立得宽和以方便大众,将法令规定得严厉以惩戒违法者,要稍微损伤富裕人家的利益,而稍微提高贫苦人家的收入,既要使富裕人家没有太多损失,也使得对贫苦人家的照顾足以救济穷困,这就是安定富人、体恤贫民的好办法,这是不可舍弃不用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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