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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三 刑法志第三 第2节

因此说:“善用兵者,不必列阵;善列阵者,不必交战;善交战者,不惧言败;愿言败者,不惧灭亡。”这就如同舜帝设置百官,皋陶设置司法官,是因为“蛮夷猾夏,贼寇奸宄。”但并没有对他们施以征伐,这是善用兵者,不必列阵。商汤、周武王出征之前,列阵宣誓,并不立即擒拿夏桀、商纣,这是善列阵者,不必交战。齐桓公慑服南边的楚国,迫使楚国向周王室进贡,向北征讨山戎国,为燕国解除边患,存续灭绝的诸侯,找回诸侯们的继承人,成为五霸中的首霸,这是善战者,不惧言败。楚昭王(公元前515-前489年)遭受吴王阖庐的打击,亡国出逃,楚国的父老们相送。昭王说:“乡亲们,回去吧!你们还愁没有新的国君吗?”父老们说:“再没有像您这样的贤君哪!”愿意跟随着楚王逃亡。申包胥赶赴秦国,向秦惠公哭诉求救,秦王终于出兵。二国合兵一处,赶走吴国的军队,楚昭王返国,这是愿言败者,不惧灭亡。秦国通过四代君王的努力,凭借着秦地的山河险阻,任用白起、王翦这样的虎狼猛将,奋其爪牙,灭亡六国,兼并天下。但是穷兵黩武的结果,是天下百姓不愿意亲附,最后在刑徒陈胜、吴广掀起的灭秦狂涛中,如狂飙一样的义军,同仇敌忾,风卷残云,一举推翻了秦朝(公元前206年)。这是用兵最失败的极端例子。凡是用兵,同时要想到存亡继续,除暴安良。像伊尹、吕尚那样用兵,子孙后代才会享有祖宗留下来的封邑,与商代、周代一起,存续始终。到了战国,信奉阴谋诡计,以残暴作为时尚,为了争夺城邑,一定要杀人盈城,为了争夺土地,一定要杀人遍野。孙武、吴起、商鞅、白起这些人,最终是身遭屠戮,在他们死后,他们为之效命的国家,还依然存在。恶的结果最终获得的是恶报,自己播下的种子,最终尝到的是结出来的苦果,这真是天理昭彰。

汉朝建国之后,高祖秉持神武之材,宽厚仁慈,招揽英雄,推翻强秦,诛杀项羽。任命萧何、曹参担任丞相,采用张良、陈平献出的奇计妙策,发挥陆贾、郦食其的善辨口才,重用叔孙通,为汉朝制定礼仪制度,文官、武将,各显其能,成就了建国大业。天下安定之后,仍然延续着秦国的军制,在郡国设置军民合一的步兵,在京师驻扎有南军、北军两支卫戍部队。武帝平定百粤之后,又在京师增设了由校尉率领的七支部队,京师外有楼船水军,每年按时操练,习武备战。在元帝朝,元帝按照贡禹的建议,撤销步兵角抵戏,但是从没有停止过对于军队的训练,整军习武。

古人讲:“天生五材,金、木、水、火、土。民众均会用到,缺一不可,谁敢废弃军队?”家法不能缺少鞭子、棍棒;国家不能缺少刑罚,不能少了军队征伐,更不能偃军息武;在使用中,有轻重缓急,有本末之分;在实践中,有逆有顺。孔子说:“工欲善其事,必先利其器。”礼仪制度,是用来推行教化的利器,军队、监狱,是用来治国理政的辅助。礼仪教化成功,军队的作用即会增强;道德力量广泛,监狱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。夏商周三代前期之所以繁荣昌盛,达到刑狱搁置不用,军队休战,全在于文武两个方面,运用的有张有弛,帝王的德政发挥到了极致。

在上古时,周代制定法律,分为轻、中、重三种,用来管理诸侯,治理天下:其一,对新建的诸侯国使用轻典;其二:对安分守法的诸侯国使用中典;其三,对篡弑谋逆的诸侯国使用重典。还有五种常用的刑罚,判处黥刑的,适合五百种罪行;判处劓刑的,适合五百种罪行;判处宫刑的,适合五百种罪行;判处刖刑的,适合五百种罪行;判处死刑的,适合五百种罪行,对于安分守法的诸侯使用中典。斩杀罪犯,将尸首留在市场上示众;判处黥刑的罪犯,安排其看守城门;判处劓刑的罪犯,安排其守卫边境;判处宫刑的罪犯,安排其在宫廷内服务;判处刖刑的罪犯,安排其看守园囿;判处耐刑的罪犯,安排其看守仓库。已经受到判决的罪犯,男子没入官府服役,女子在舂人、槁人(周代的官名)的管辖下劳动。已经获有爵位,年龄达到七十岁的罪犯,七岁的儿童还未更换牙齿之前,免除刑罚。

周王室衰落之后、周穆王年老昏瞆,诏命司寇吕侯审时度势,制定刑法,以警示四方诸侯。适合黥刑的罪状,增加至一千条;适合劓刑的罪状,增加至一千条;还有适合髌刑的罪状,达到五百条;减少了适合宫刑的罪状,仍然有三百条;适合大辟杀头的罪状,有二百条之多。五种刑罚,针对三千条罪状,超过了对守法的诸侯,适合五百种罪状的惩罚,施行了对待乱邦,采用重典的惩罚。

在春秋时期,王道遭受破坏,教化已经不能再发挥作用,子产在郑国担任丞相,将刑罚的法典铸刻在鼎上,晋国大夫羊舌肸(xī)指责子产,说:“过去先王就事论事,进行处罚,不公布刑法。担心的是百姓知道刑法后,会与官府争讼,不容易驾驭。因此平时以礼仪来约束他们,发生纠纷,则用政令来纠正他们。以礼仪作为行为的规范,以信用考察行为的结果,以仁义对行为进行约束。给予俸禄,勉励人们接受教化,制定刑法,惩戒过分的欲求。煞费苦心,仍然担心百姓不服从教化,再以忠诚进行劝诱,以善恶警示百姓,教导人们要通晓事理,相互之间,要和睦相处,对待上司要敬重,遇到困难要坚强,处理问题要果断。还要访求通晓哲理的贤者辅佐国君,任用断案公平的官员,恪守忠信的长者,对人仁慈和善的师长。只有这样,百姓才容易治理,才不会出现祸乱。如果民众知道了法律,对国君就不会再产生敬畏之感,有了与国君争讼的依据,他们就会引经据典,知道那些事情可以做,以图侥幸,去获取成功,这样,百姓就不再容易治理。夏代出现了乱政,才制定禹刑;商代出现了乱政,才制定汤刑;周代出现了乱政,才制定九刑。这三种刑法的出现,均是在朝代的末世,不得已而为之。现在子产在郑国担任丞相,制定刑法,还要铸刻在鼎上,用来治理百姓,这不是在自讨苦吃吗!《诗经》中说:‘法律要参考文王的德政,以安定四方。’还说:‘参考文王的德政,制定法律,可以使得万邦来归。’子产这样做,刑法将会发挥怎样的作用?百姓知道了争端的界限,就会抛弃礼仪,而求助于法律。一些细微的事情,也会争个你死我活,到那时,监狱里充满了刑犯,贪污贿赂也将会横行无忌。在子产这一代,郑国难道要败亡吗!”子产回答羊舌肸(xī):“像你所说的,我才能不够,不能顾及到下一代,我现在要解决的,是当下需要解决的问题。”政治的轻率,从此开始。孔子为此而感伤,说:“用道德引导,用礼仪限制,则能使得百姓懂得耻辱,而且会自觉地遵守法律,不再犯罪;用政令引导,用刑罚惩治,可以限制百姓犯罪,但不能让百姓懂得耻辱。”“礼乐教化不兴,则刑罚使用不会准确;刑罚使用不准确,则民无所措手足。”鲁国的孟孙氏让阳肤担任监狱官,向孔子的弟子曾子请教,曾子说:“上失其道,民众离心离德已经很久了。假若审案清楚,不必欢喜,只有哀怜那些受到刑法惩处的人。”

到了战国时期,王道衰微,韩国任命申不害担任丞相,秦国重用商秧,制定连坐法,此后就有了灭三族的酷刑。还增加了肉刑,增加了处死的方法,像凿开犯人的颅骨、抽取犯人的胁骨、把犯人放在鼎镬中烹煮,可谓是花样繁多。

到了秦始皇执政时期,秦国吞并六国,天下归秦,秦国遂废弃了先王制定的礼仪制度,撤销了进行礼义教化的官吏,专门实施刑罚。始皇帝亲自处理案件,白天处理刑案,晚上处理政府公文,皇帝规定自己一天的工作量,案件和公文加在一起,重达一石。但是仍然不能免除奸邪横行,犯罪的人道路相望,监狱遍布全国,天下百姓愁怨,终于起来造反。

秦末造反的义军攻入武关,高祖进入关中以后,与秦地百姓约法三章,高祖说:“杀人者死,伤人和偷盗,按照罪行大小,给予惩罚。”取消繁琐苛刻的秦朝法律,秦地的百姓欢欣喜悦。再后来由于诸侯国还没有安定,战争还没有结束,约定的三章法规已经不足以惩治犯罪,于是相国萧何挑选适用的秦国法律,结合实际情况,又制定了九章法律条文(盗律、贼律、囚律、捕律、杂律、具律、户律、兴律、厩律等九章。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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