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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二十三 刑法志第三 第3节

在惠帝朝、吕后执政时期,百姓刚走出战争的泥沼,人们关心的是抚育幼小,赡养老人。萧何、曹参先后担任丞相,以清净无为来治理国家,让百姓自由地选择生活,不加以干涉,国家的经济逐步得以恢复,也很少使用刑罚。

在孝文帝继位后,文帝继续奉行清净无为的治国理政政策,劝导百姓重视农业,栽桑养蚕,减少赋税。朝廷在职的将相都是当年跟随高祖一起打天下的功臣,不重形式,讲究实际,厌恶秦国的恶政,朝廷中制定的政策,以宽厚为务,痛恨在背后议论他人,形成风气,诬告的案件也少了很多。官吏恪尽职守,百姓安居乐业;国家财富日积月累,不断地增多;人口繁衍,人口数量也在迅速地增加。民风醇朴,法网疏阔。文帝选择张释之担任廷尉,决狱判案,疑案从宽、从无,刑事案件大为减少,每年判案的数量仅有四百件。全国案件如此稀少,有刑狱搁置不用的美誉。

文帝继位第十三年(公元前167年),齐国太仓令淳于意有罪,应处以肉刑,诏狱将淳于意押解至长安。淳于意没有男孩儿,有五个女儿,在被逮捕的时候,淳于意骂自己的女儿,说:“生孩子没有生下男孩儿,遇到情况紧急,一点用都没有!”小女儿缇萦(tí yíng)非常难过,跟随着父亲,一路哭着来到长安,向文帝上书说:“妾的父亲是政府官吏,齐国人都说他为官清正廉洁,现在因为触犯朝廷法律,要处以肉刑。妾非常难过,人死不能复生,肉刑后不能恢复原来的肢体,就是以后愿意改过自新,也不能再弥补身体的损失。妾愿意作为官家的奴婢,为父亲赎罪,让父亲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。”上书交予天子,文帝读了后,非常感动,遂下令,说:“制诏书予御史中丞:‘人们常说在舜帝时,给有罪的人衣服上画上图案,这就是给予惩罚,百姓因此而不敢犯罪,治理百姓竟然有如此好的效果!现在仅肉刑就有三种,而犯罪仍然得不到制止,原因究竟在那里?是朕的德能不够,教化还不能普及!我为此而惭愧。教化还是引导不到位,才使得百姓陷入法网。《诗经》中说‘恺悌君子,民之父母。’现在百姓有罪,不进行教育,就直接予以惩罚,他们想弃恶从善,身体却已经受到损伤,朕对此很同情。肉刑要切断人的肢体,在肌肤上刻字,终身不能去除,这样的刑罚给人带来的痛苦太大,缺乏道德!国君还怎么为民父母?废除肉刑,用别的形式来代替。按照罪人犯罪的轻重定罪,只要不逃跑,到一定时间即可免除惩罚。以此为令。”

丞相张苍、御史大夫冯敬上奏,说:“以肉刑制止犯罪,由来已久。陛下现在颁布明诏,同情天下犯罪的百姓,一旦受刑,终身受误,那些想改过自新的罪人,也失去了补过的机会,可谓盛德,臣等没有想到这些。在此,臣向皇帝建议,制定新的法律:应该判为耐刑的,男子改为城旦,女子改为舂刑;应该判为黥刑的,男子改为髡发、戴刑具服城旦刑,女子改为舂刑;应该判为劓刑的,改为笞打三百下;应该判为斩左脚的,改为笞打五百下;应该判为斩右脚的,以及杀人自首的,还有官吏受贿枉法的,监守政府财物自盗的,罪犯重新获罪的,一律杀头示众。案件判决完毕,耐罪改为男子城旦,女子改为舂刑的,满三年后,男子改为采薪,女子改为择米。鬼薪(男子采薪)、白粲(女子择米)满一年的,改为没入官府为奴、婢。奴、婢做满一年,可免为庶人。奴、婢需要服两年刑的,改为到边郡服役。服役满一年的,或相当于服刑满二年的,一律免为庶人。有中途逃跑和重新犯耐罪以上罪行的,不适用这个法律。以前判决城旦、舂刑的罪犯,没有被监禁的,服完城旦、舂刑后,予以免罪。臣冒死奏请批准。”文帝制诏书,说:“照此办理。”从此以后,对外有了减轻刑罚的好名声,但施行起来却带来新的问题。斩右脚的改为死刑,斩左脚的笞打五百下,判决劓刑的犯人,打到三百下时,就已经打死了。

景帝元年(公元前156年),景帝又下诏,说:“增加笞打的次数与重罪无异,即使不死,也会打成残废。重新制定法律:笞打五百下的改为三百,笞打三百下的改为二百。”但仍然不能保全性命。到了景帝中元六年(公元前144年),景帝又下诏,说:“增加笞打次数的,有的一直打到死,该打的次数还没有打完,朕对此非常同情。再减少数量,该打三百下的打二百,该打二百下的打一百。”又说:“笞打,也是为了教育,制定笞刑的捶令。”丞相刘舍、御史大夫卫绾奏请:“打人的刑具,长五尺,手持的上端宽一寸,用竹子制造,末端宽半寸,把竹节铲平。用竹板打屁股。中途不能换人,惩罚一个犯人结束后,才能换人。”这以后,接受笞刑的犯人才得以存活,可酷吏还是经常在实施刑罚时滥施威风。死刑判得太重,生刑又显得太轻,百姓容易触犯法律。

武帝继位以后,热衷于开疆拓土、又喜欢奢侈淫靡的生活,横征暴敛,百姓生活困苦,穷苦的百姓触犯法律,酷吏则滥施刑法断案,但仍然不能制止犯罪,于是武帝任命张汤、赵禹等酷吏,将法律条文再细化,诸如知法犯法,知情不报,监管不力,负责的官员也要负连带责任,对判案的官员重罪轻判、轻罪重判,对应处罚的犯人提前释放,都要处以重刑。在此之后,酷吏玩弄法律条文,以案例作为判案依据,疑案重判的事例层出不穷,法网织得更加严密。细化的法令达到三百五十九章,判处死罪的有四百零九条,具体案例可以作为参照的有一千八百八十二件事情;死罪按照已判案例作为依据,进行对比后即可判案,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件事情,可以参照执行。作为法律依据的文书,装满了几栋房屋,就连熟知判案的官员,也不能逐一了解。以至于,负责判案的郡、诸侯国官员无所适从,常出现同罪而判罚有别的情况。贪渎的官吏则乘机从中营私舞弊,想让罪犯活命,即参照可活的案例;想判罪犯死刑,即参照死罪的案例;受到处罚的犯人,没有不鸣冤叫屈的。

宣帝继位以前,在民间生活了很久,继位以后,廷史路温舒上疏,在谈到秦政的十个弊端时,指出其中一个仍然存在的,即是负责判案的狱中官吏(详情记载在《路温舒传》中)。宣帝深有同感,于是下诏,说:“一向以来,官吏负责判案,随意解释法律的弊病很严重,这是朕德能不够的地方。对案件判决不公,将会使有罪的人继续产生邪念,无辜的人不幸遭受冤屈,家庭蒙羞,亲人怨愤,朕甚为同情。现在安排朝廷官员,协助郡、诸侯国的官吏审理案件,新设置的官员职务轻、俸禄薄,官职的名称就叫做“廷平”,俸禄为六百石,定员四人。他们的职责,就是负责平反冤案,不要辜负朕的期望。”宣帝选择于定国担任廷尉,任命以明察宽恕著称的黄霸等人担任‘廷平’,每年的秋季将各郡、诸侯国的疑难案件上报到朝廷重审。当时宣帝在宣室殿静心处理政务,将各种疑难案件汇总,亲自过问。从此以后,冤案的数字大为减少。在当时,涿郡太守郑昌上疏,郑昌说:“圣王设置谏臣,不是用来摆设,颂扬圣德的,是为了防止错误;制定法律,明确处罚标准,不是为了治罪而治罪,是为了防止国家出现祸乱。只要明主重视这些事情,即使没有设置‘廷平’官员,监狱判案也会公正;为了后世能够保证办案公平,不如删减裁定现行的法律条文。法律一旦确定,百姓知道如何遵守法律,贪渎的官员就不敢再继续枉法弄权。现在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,仅仅是设置‘廷平’,这是在弃本求末,等到人亡政息,负责的官员也会懈怠。到了那时,‘廷平’也同样会枉法弄权,反而会成为祸乱的元凶。”宣帝没有来得及处理此事。

元帝刚继位,即颁发诏书,说:“制定法令,是为了抑暴扶弱,让民众知道法律不能触犯,知道哪些能做,哪些需要规避。现在已经存在的法律条文,繁多而不易掌握,就是法律专家也不能通晓,更何况是平民百姓,无意犯法而不能自省,这难道是制定法律的初衷吗?重新议定法律条文,把那些应该取消或者删减的逐条上奏,一定要做到让百姓方便认知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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