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二十三 刑法志第三 第4节
到了成帝河平年间(公元前28-前25年),成帝再次下诏,说:“《尚书·甫刑》中讲:‘五种刑罚有三千律条,判处死刑的有二百个罪行’,现在判处死刑的罪案有一千多条,法律条文过繁过滥,达一百万言,附加参照的案例更是繁多,具体判案的官员也难以适从,要让平民百姓通晓法律,岂不是难上加难!以这样的法律条文,对待平民百姓,让无辜者陷入法网,岂不悲哀!诏令中二千石、二千石官员、博士和熟悉法律条文的官吏,讨论可以减少的死刑以及可以取消的法律,让法律条文变得明晰易懂,逐条上奏。《尚书》中不是说‘判刑一定要慎重!’要悉心审核,参照上古时的法律精神,朕要认真地审阅。”“有些官员不具备周代仲山父那样的明察细访,不能及时地宣扬朝廷的圣德,不能建立明确的制度,制定可供执行的法律,却只会寻章摘句,在细微处着眼,以敷衍塞责了事。才造成诏命得不到执行,延宕至今。有些官员议论,说什么法律条文难以更改。这是庸人不达时务,固步自封,不能与时俱进,贤圣的君王最忌讳这些。”于是又列举汉朝建国以来,制定的法律既符合古制,又便于操作的具体实例。
汉朝建国初期,虽然制定了约法三章,法网疏阔,大的罪犯常会逃避,但是在判决死刑罪犯时,还是有诛杀三族的法令。这项法令规定:“应当诛杀三族的罪犯,首先施以黥刑、劓刑,斩去左右脚,用竹板打死,再斩去头颅,悬首示众,而后在闹市将身体斩成肉酱。犯诽谤詈骂、诅咒皇帝罪的,要先割去舌头。”这是用五种刑罚处死罪犯。在当年,彭越、韩信等罪犯就是这样处死的。在吕后执政元年,撤销三族罪,撤销诽谤妖言令。孝文帝二年(公元前178年),又制诏书予丞相、太尉、御史大夫,文帝说:“制定法律是为了治理国家,走上正确的道路,制止暴虐,保护百姓。现在犯法的人受到处罚,父母妻子无辜,还有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,也会受到株连。朕认为这种做法不合适。讨论解决的方法。”左右丞相周勃、陈平讨论后,上奏说:“父母妻子,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受到株连,是为了让天下人为此而感到恐惧,不敢再轻易触犯法律。将罪犯家属没入官府为奴、婢,这种做法由来已久。臣等讨论,愚以为仍应该按照原来的法律执行。”文帝回复说:“朕听说,法律公正,百姓自然会诚实守法,判案公道,百姓自然会心悦诚服。治国理政,应该引导百姓向善,朝廷的官吏不能够引导百姓向善,还要用严刑峻法来惩治他们,这是用法律残害人民,助暴为虐。朕没有看出它有什么好处,再讨论。”陈平、周勃再次上奏,说:“陛下愿意施恩惠于天下百姓,让有罪的人免于刑拘,无罪的家属不受株连,恩德深厚,臣等难以做到。臣等即刻奉诏,撤销刑拘法令和连坐法。”再以后,新垣平犯下谋逆罪,又实施了灭三族的刑罚。由此看来,风俗容易改变,但是人性相近,习惯相远,真的是如此。以孝文帝的仁慈,陈平、周勃的智慧,还有用刑须慎重的强调,仍然不能免除酷刑、虐杀,更何况是庸夫俗子、迎合世俗、随波逐流的人?
《周礼》中记载,有五听、八议、三刺、三宥、三赦之法。五听即五种断案的方法:一曰辞听,观其讼辞,是否理直;二曰色听,察言观色,是否正常;三曰气听,观察气息,是否平和;四曰耳听,观察聆听,是否准确;五曰目听,观察眼神,是否安然。八议:一曰议亲,君主的亲属犯罪,可以商议而减免处罚;二曰议故,君主的故旧犯罪,可以商议而减免处罚;三曰议贤,有贤德的人犯罪,可以商议而减免处罚;四曰议能,有本领、技艺的人犯罪,可以商议而减免处罚;五曰议功,有功劳的人犯罪,可以商议而减免处罚;六曰议贵,有高爵位的人犯罪,可以商议而减免处罚;七曰议勤,对国家有贡献的人犯罪,可以商议而减免处罚;八曰议宾,君主的宾客犯罪,可以商议而减免处罚。还有三刺(询问):一曰征询群臣;二曰征询群吏;三曰征询百姓。三宥(宽恕):一曰不知法而犯罪;二曰无意中犯罪;三曰忘记法令条文而犯罪。三赦:一曰年幼,七岁以下的孩子犯罪;二曰老耄,八十岁以上的老人犯罪;三曰愚蠢,痴呆的傻子犯罪。凡是有罪而被囚禁的犯人:“重罪犯人,戴上梏(gù)、拲(gǒng)、桎三种刑具;中罪犯人,戴上梏、桎两种刑具,轻罪犯人只戴梏刑具;是君主宗亲的犯人只戴拲刑具;有爵位的犯人只戴桎刑具,等待审判。”高祖七年(公元前200年),高祖制诏书予御史中丞,说:“判案有怀疑的地方,官吏不能够决断,致使有罪之人长时间不能结案,无罪之人长久关押不能释放。从今以后,县、道官员判决疑案,不能决断的,上交上级二千石官员,二千石官员决断后,批复下级官吏办理。如果还不能决断,一律移交廷尉署,由廷尉决断,然后再批复给二千石官员。廷尉不能决断的,将案件上奏皇帝,附带送上可参照的法律条文。”皇上有这样的恩德,下层官吏却不能够及时传达。因此到了孝景帝中元五年(公元前145年),景帝又重新下诏,说:“各地的疑案,虽然按照法律条文,已经确定为有罪,但犯人仍然不服的,可以重审。”但此后,判案的官吏刻意规避皇帝的诏命,逞其所能,仍然随意判案。到了景帝后元元年(公元前143年),景帝再次下诏,说:“监狱判案,是国家的大事。人有智愚,官有高低。疑案不能决断,自然可以重审。有疑案需要重审,报重审后,发觉原审结果不当者,送审官员不以失职罪论处。”从此后,审狱判案官员才开始认真地对待。这样做,较为符合五听三宥的本意。景帝后元三年(公元前141年),景帝再次下诏,说:“年迈的老人,应该受到人们的尊重;鳏寡孤独者,应该受到人们的同情。制定法令:年龄八十岁以上、八岁以下的儿童,怀孕、哺乳的妇女,盲人乐师、侏儒等人,作为犯人需要收押,可以不戴刑具。”到了孝宣帝元康四年(公元前62年),宣帝又下诏,说:“朕考虑年老体衰的耄耋老人,发齿坠落,血气衰微,不可能再有暴逆的行为。由于触犯法律,收押在监狱,使其不能在家中终其天年,朕甚为同情。从今以后,凡是年龄在八十岁以上,不是由于诬告,杀害人命,其他的犯罪一律不再追究。”到了成帝鸿嘉元年(公元前20年),成帝又颁布诏令:“年龄不到七岁,斗殴杀人或者致人死命的,需要杀头偿命的,要上报廷尉署审理,可以减免死罪。”这些措施均符合三赦,以及照顾到年幼耄耋老人的仁政。这些法令的制定,符合上古时教化民众的德政。
孔子说:“如果以仁政治理天下,需要经历三十年,才能收到仁治的效果;以善政治理国家,需要经历一百年,才能让人们忘记残暴,不实施杀戮。”圣王继承衰亡的国家,拨乱反正,须对百姓实施道德教化;让百姓脱离杀戮的戾气,要经过三十年,仁的效果才能够显现出来;至于善政,没有达到仁政的境界,则需要经历一百年,才能让百姓脱离残暴、杀戮的戾气。这些是治国理政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。现在汉朝正处于盛世,已经过去了二百多年,考察从昭帝、宣帝、元帝、成帝、哀帝到平帝,六代帝王,断狱判处死刑的犯人,每年有千分之一,犯耐罪以上,需要斩右脚的犯人,还要三倍多一点。古人常说:“满堂人饮酒,有一人向隅哀泣,则满座人为之不欢。”帝王对于天下,就好比是一堂之主,假若有一人遭遇不公平,内心就会凄怆难过。现在郡国中受刑而死的人,每年有上万,天下的监狱有二千多座,这其中受冤而死的人,该会有多少。监狱仍然是人满为患,这就是社会为什么不能达到和谐的原因。
监狱中关押着如此多的犯人,这是礼仪教化还没有发挥作用,法律条文还不够明晰,百姓贫穷困苦,地方上的豪杰牟取私利,丑恶的行为得不到制止,刑诉案件不能够公平地对待,而最终导致了这样的结果。《尚书》中讲:“伯夷制定礼法,引导百姓懂礼,其次才使用刑罚。”意思是说:用礼仪教化来代替滥施刑罚,就如同是筑堤,是为了防止河水泛滥。现在堤防已经破败,礼制还没有完备;死刑过滥,生刑又容易触犯;百姓饥寒交困,贫苦不堪;地方上的豪杰仍然是贪得无厌,欲壑难填,怙恶不悛,已经习以为常,这就是罪案为什么会越处罚越多的原因。孔子说:“古代执行法律的人,以减少犯罪为务,这是治国理政的根本;现在执法的人,不放过一个有罪的人,这是治国理政的末端。”孔子又说:“今天断狱审案的人,只想着怎么去杀掉这个犯人;古代断狱审案的人,只希望怎么留给犯人一条生路。”与其杀掉一个错判无辜的人,宁可放掉一个有疑问的罪人。现在的执法者,上下官员相互攀比,以苛刻为务,以重判为明,对于轻判,则被认为是无能。民间有一句俗语:“卖棺材的人盼着连年瘟疫。”这并不是商人憎恨人们,想要人死得更多一点儿,实在是受到利益的驱动,才使得他们有这样狠毒的想法。而今官吏执法判案,让无辜的人遭受牢狱之灾,也持有同样的想法。正因为有这五种弊病,才使得监狱中的犯人越来越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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